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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帖中的避讳现象
2014-05-26 15:10 来源:未知 作者:祁小春

    拙文《由王彬子孙诸墓志引发出的思考》在《书法报》登载后,笔者觉得有些意犹未尽,因为那篇文讨论的是碑志中的避讳现象,其实在一些法帖中,也存在不少值得探讨的避讳问题。其实笔者尝撰《〈兰亭序〉的“揽”字与六朝士族的避讳》一文(略称《揽》),考《兰亭序》中避讳改字“揽” 的避讳情况。(注1)在考证过程中遇到一些关于法帖中的避讳事例,迄今尚未得确解,愿借此机会提出来,盼博雅君子赐教。

    一、王羲之子孙之名为何不讳“之”?


    此现象在魏晋南北朝的人名中非常普遍,非独见于琅邪王氏一族。关于这个问题,迄今为止有两种解释。


    第一种从语词意义方面解释,认为“之”是语助,第二字作名,所重在上一字。作为这种解释的延伸,胡适认为:“东晋人往往把单名拉长一字,其法以加‘之’字最为普通。不管‘之’字前的字是否动词,是否可有‘之’字作‘止词’。‘羲之’只是‘羲的’,等于‘阿羲’。故我现在假定东晋刘宋时人的‘之’字双名,并无特殊意义,只是三百年单名的习惯的余波,只 是从单名变到双名的一个最便利的最普遍的方法。”(注2)


    第二种解释广为人知,即认为此现象与琅邪王氏世奉天师道有关。陈寅恪先生在《崔浩与寇谦之》中论道:“盖六朝天师道信徒之以‘之’为名者颇多,‘之’在其中,乃代表其宗教信仰之意,如佛教徒之以‘昙’、‘法’为名相类。东汉及六朝人依公羊春秋讥二名之义、习用单名。故‘之’字非特专之真名,可以不避讳,亦可省略。六朝礼法,士族最重家讳、如琅邪王羲之、献之父子同以‘之’为名,而不以为嫌犯、是其显著之例证也。”又云:“六朝人最重家讳,而‘之’‘道’等字则在不避之列,所以然之故虽不能详知,要是与宗教信仰有关。”(注3)此说影响最大。陈寅恪独具史学家慧眼,敏锐地察觉到此一现象可能与宗教有关,乃作此推论。但必须看到,到目前为止毕竟尚未见到可资证实此说的直接史料,正如陈先生自己所说的“所以然之故”尚“不能详知”(同陈文),就是说陈先生之说尚处于推测阶段,与定论还有距离。但观近论六朝士族文化及王羲之者,多承此说,全盘接受而不见有具体阐释者。


    笔者以为,以上二种解释以后者较有说服力,前者也不无道理,对此问题应作综合判断。限于篇幅在此不作展开(主要观点详笔者《揽》文),但需要指出,上述两种解释皆属后人推测,不能一概而论。

    二、王家避讳家习究竟尽于几世?


    在《揽》文中,笔者考论王羲之曾祖父王览之名避问题时有一事未能明确,即不知王家家讳“览”字,在其族中需要避讳至几世方尽。老友刘涛先生曾以此事相难,笔者亦未得确解。兹就知见,略述如下。王览至王献之这一系的世系顺序如下:王览-王正-王旷-王羲之-王献之。


    笔者曾搜集大量有关魏晋南北朝士大夫犯讳实例记载,作成〈魏晋南北朝士族犯讳实例表〉(《揽》文附)。通观其中犯讳事例,知多止于父、祖辈,鲜有犯曾祖名讳者。再检《通典》卷一百四“父讳与府主名同议”条,其中晋博士谢诠曾经说过:“按礼,诸侯讳祖与父;大夫士并讳伯父母及姑。”仅言“诸侯讳祖与父”而未及曾祖讳。此处虽就诸侯之礼论,但士族之礼或当与此相差不远。观谢诠论讳事,乃由晋王遐司马刘昙引发,故可知对士族的循礼要求与诸侯同。以上均属可资证当时士族讳礼亲尽于三世的间接证据,这也就意味着王羲之有可能不避其曾祖王览之讳,进而《兰亭序》的“揽”字非为避“览”而改的可能性遂出矣。《兰亭序》之“揽”乃为避“览”讳而改,对此历来均无异词。因兹事体大,故愿就此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


    第一,就王羲之而言,今遍检其存世文字不见出现第二个“览”字,这能否说明王羲之是在尽量回避不用“览”呢?


    第二,一般而言,出于对本朝开国皇帝崇敬,历代不乏终其一朝而避帝讳之事。在琅邪王氏,王览作为振兴其族兴旺发达的创业者,在族中享有至高无上地位,故所享祭祀之礼必隆。大概有此因素存在,不应简单地拿三代迁祧制度衡量比况。


    第三,考王献之《授衣帖》(《淳化阁帖》)书迹作“政在此耳”。此“政”字盖为避其曾祖名讳“正”(如其父王羲之《十七帖》“足下今年政七十耶”用法(关于此问题《揽》中亦有详论。结论是王羲之用“政”有避讳意图,但未用避讳改字法)。据此可间接证明,王羲之当避曾祖“览”讳,进而可推知,王氏家讳应至避三世以上。


    第四、《宋书》卷六十一记刘敬“本名敬秀,既出继而绍妃褚秀之孙女,故改焉。”按,褚秀乃庐陵王刘绍妃祖父。起初因庐陵王刘义真无子,太祖以第五子绍为嗣,绍亦无子,以南平王铄子刘敬先为嗣。褚秀乃外戚,不在国讳例,然在敬先即属曾祖辈,以内讳当改名。有此四证,王羲之不须避曾祖“览”讳说,似尚有商榷余地。

    三、辩才弟子是否应避其师、祖师名讳


    宋米芾自称见过智永弟子辩才的弟子书迹。据《宝章待访录》(注4)著录云:“唐辩才弟子草书千文,黄麻纸,书在龙图阁直学士吴郡腾元发处。腾以为智永书,某阅其前空两‘才’字全不书,固以疑之;后复空‘永’字,遂定为辩才弟子所书,故特阙其祖师二名耳。”


    按,米芾以为辩才弟子的草书中避“才”、“永”字,实乃因避其师父辩才、师祖智永名讳。对此笔者表示怀疑。理由如下:


    第一,避讳之礼,只限于有家族血缘的直系,如父子祖孙之间。


    第二,六朝至隋唐以来,僧、道法名并不避讳。释家师徒法名同用一字者甚多,有的还以此之作为划分辈份排列的标志,故一般不在讳列。如智果亦智永弟子,其名“智”而不避讳,即其显例。俗世之人,对一些含有宗教信仰色彩的特殊字亦不为嫌。南北朝人名“僧”者甚多,如宋王弘子僧达,孙僧亮、僧衍,从子僧谦、僧绰、僧虔、从孙僧佑等,皆可为名不避。


    第三,其实智永之法名原本为法极,智永乃其字。南北朝以来避讳,唯避名而已,字无须讳。按,古人原有讳名不讳字的习惯。《礼记正义》云:“古者讳名不讳字。礼以王父字为氏明不得讳也。”《颜氏家训》卷第二风操第六记载:“古者名以正体,字以表德,名终则讳之,字乃可以为孙氏。……江南至今不讳字也。”可见当时并不讳字,不但不讳,甚至还有子孙以父祖字为氏的传统。南北朝祖孙父子不嫌字,疑即承此遗风而来。例如王羲之岳父郗鉴字道徽,其孙郗恢字道胤(不避祖字)、孙女则名郗道茂,皆其证也。又据张怀瓘《书估》记载:“子敬十五、六岁时,常白父逸少云:‘古之章草,未能宏逸。’”其所引献之所言若为原话,则子不避父字“逸”明矣。以晋代避讳情况看,虽然偶有讳字之事,然戏谑意味较多,究其所以然故, 当如颜之推所言不须讳字有关。


    第四,米老实际上乃是一位伟大的艺术家而非鉴定家,其鉴定书帖多凭眼力,经验主义色彩极强,属于古玩望气一派,与黄伯思等考据型鉴定风格不同。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米芾当年所见辩才弟子之草迹,也许是一件伪作也未可知。

注释
注1
《中国文化》第二十二期,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2006年。
注2
《胡适学术文集?语言文字研究》。姜义华主编。中华书局,1993年。
注3
《金明馆丛稿初编》所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
注4
黄宾虹、邓实编《美术丛书》第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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