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员书画家的“灰色收入”
2010-12-07 16:03 来源:未知 作者:韧巢
官员书画家的“灰色收入”
——刍议《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韧巢
日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中第四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劳务所得” 。
鉴于此款规定已牵涉到书画领域,作为每一位笃诚的书坛中人,都是无法抱以冷眼旁观态度的。书法界并非真是一方净土,更不是世外桃源。我们渴望我们的笔下产生出完美、理想的作品,更渴望我们赖以生存的社会充满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和谐。期于这样一种良好愿望,急需我们义不容辞地投入到对《规定》认真的思考和探讨中来。
一、关于“灰色收入”的界定
本着穷原竞尾的原则,首先需要我们䌷绎出《规定》与书法界产生关连的现实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国家一方面为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强国艰苦奋斗,另一方面也在为构建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做着不懈努力。正如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代表大会上深刻指出的:“当今时代,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越来越成为我国人民的热切愿望”。时代的感召,促使一大批兼具一定文化学识和书画才能的复合型人材走上了合适的领导岗位,有的甚至身居要津。这种复合型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取得的政绩如何,自有公论,毋需我们赘评;他(她)们为普及、弘扬传统书画艺术所起的推动作用,有目共睹,不容我们小觑。他(她)们是一支身份特殊的书画创作队伍。书画为他(她)们带来了人生的乐趣,也为他(她)们带来了特殊的经济效益——工资以外不菲的收入;这种收入常常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也是一个非常令人敏感的话题:“灰色收入”。
“灰色收入”一词,源起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当时,人们把工薪以外的“不明来源财产”统称为“灰色收入”。其实,这只是普通人士的普通认识。国家宏观经济研究院教授常修泽从宏观认识的角度对“灰色收入”进行了理性的解读:“一是‘正灰色’的即违章不犯法的收入。二是名曰‘白’实为‘黑’的收入,如年节收礼、小金库私分、庆典礼品等属变相受贿。三是‘浅灰色’的收入,这一部分应该归到‘白色收入’里。但制度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渠道正当,但缺乏税务监管。”
基于以上认识,我们似乎可以将部分领导干部的“书画劳务所得”归到“浅灰色收入”里。因为,我们都置身于商品经济的特定现实环境中,不能苛求每一位领导干部都能做到与百姓无水米之交。在书画应酬上强作予取予求的姿态。在给索求作品者提供了相应的作品后,收取合适的报酬,理所当然,无可厚非。但是针对某些处在利益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的过于丰厚的“书画劳务所得”,我们则很难将其界定,疑惑于这种“书画劳务所得”是“白”,还是“黑”?
二、关于“雅贿”的孽生根源
困惑之下,我们姑且将这种与特殊职务有着密切关联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将这种“职务作品”换取的报酬称为“职务报酬”。我们为什么会假定出这样两种称谓?因为客观现实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特殊境况,某些身居要津的领导干部是一手提着权杖、一手提着毛笔在进行特殊创作,这种创作产生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益多是显赫的权势起了主导作用。
正如前面所述,为了丰富社会主义精神文化生活,使众多兼擅书画的领导干部脱颖而出,取会风骚。他(她)们之中不乏确有一定造诣者,也不乏一些仅是附庸风雅的庸中佼佼者。好采浮名,是我们这个时代人的通病,人人都想做全知全能之人,即使是一些高层领导干部也未能幸免。囿于身份的特殊,体现在他(她)们身上的一种先天的文化优越感,导致他(她)们在书法的运作上顺风吹火、名利双收。如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青就是如此,胡长青政余雅好书法,且对自己书法的推广极其铺张扬厉。他在江西为官数载,走到哪里,写到哪里,在南昌的大街小巷,经他题写的牌匾,随处可见,大到企事业单位、商场、夜总会、小到普通的药铺。每次留下墨宝,有关单位和商家就会奉上3000元至6000元酬金。当时,江西的民间曾流传这样一段顺口溜:“东也胡、西也胡、洪城上下古月胡,南长青、北长青、大街小巷胡长青。”无独有偶,原广西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也有到处题字的雅癖,在广西南宁的街头巷尾,经他题写的牌匾,层见叠出。求他的墨宝,少则千元,多则万元。当地的老百姓不无讥讽地说:“成大官员的千金大字就差题到厕所里面了。”当胡、成二人东窗事发之后,南昌、南宁两地相继掀起了轰轰烈烈的铲字热潮。
列举以上两件事实,旨在指出胡、成二人的书法即属“职务作品”。这种特殊的“职务作品”往往产生特殊的经济效益,在这种看似光明正大的经济效益之中,时常隐含着一些变相贿赂的成分,我们做此判断是基于以下三点置疑:一是“职务作品”的实际艺术价值与过于丰厚的报酬是否相抵?二是在公开的丰厚报酬之下,是否藏有隐情——行贿者为谋取更大的利益所作的先期投资?三是名正言顺的丰厚报酬,是否就是某种贿金的巧妙转换。这种变相的贿赂行为,实际就是人们常所提及的“雅贿”行为。
“雅贿”现象的产生不是偶然的,有着久远的历史,早在西汉元帝时,宫廷画师毛延寿就曾因“雅贿”招来杀身之祸。时至今日,“雅贿”的得以繁衍不绝,既与我国的文化传统习俗有关,又与现行的行政体制规章制度存在的纰漏有关。当变相贿赂被披上了优雅的艺术外衣之后,使本属阴私的事物也变得堂而皇之起来。“雅贿”行为的得逞,不啻是受贿者为政之徳沦丧后的窃喜,更是传统艺术被亵渎后的悲泣。是诡谲的行贿者导致了“雅贿”之风的孽生、漫衍,还是贪婪的受贿者导致了“雅贿”之风的孽生、漫衍,其中的头绪,剪不断,理还乱,别是一番滋味。
三、关于《规定》的现实意义
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而发的一支嚆矢。
由于“不明来源财产”包含的错综复杂性,一直成为我党反贪倡廉工作的羁绊。新加坡的《反贪污法》规定——在公务员不能说明其财产的合法来源时,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种做法,当然值得我们借鉴。
我国的《刑法》对腐败官员的“不明来源财产”判处的最高刑期为五年,但因设有划定具体的量刑标准,也致使某些狡猾的腐败官员钻了法律的漏洞,逃脱了应有的法律制裁。如原海南省副厅长路景林因受贿18万元被判10年刑期。而包括375元人民币、9万美元、48万多港元的巨额“不明来源财产”,仅被判4年刑期。数百万元的“不明来源财产”与18万元的受贿金额相比,产生的落差如此之大,而制裁的程度,却判若天渊。实在不足以平民愤!
对于路景林一案中的百万“不明来源财产”,我们虽然无法获知其中哪些是“正灰色”的、哪些是名曰“白”实为“黑”的、哪些是“浅灰色”的、或者哪些是以“雅贿”的手段谋取的;但有一点我们可以明确肯定,囿于“不明来源财产”具有的匿影藏形的特征,无疑使案犯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面对这种窘况,不是以一句量刑过轻之语,就能简单概括得了的。因为,我党反腐倡廉工作的终极目标不是膺惩了多少腐败官员,而是教化广大领导干部如何做一个清正廉洁的好官。要想使流水不腐、户枢不蠹,急需疏流导源,将蠹弊根治在萌生的初始。一直以来,我们缺乏一套公开透明、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领导干部的行为准则。虽然自上世纪九五年始,从省、市、地方到中央曾实施过几次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制度,但始终没有在社会上产生深刻的影响。
当下,我们细读新近颁发的《规定》,和以前的规章制度对比,有四个彰明较著的特点:一、《规定》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具体,二、《规定》的透明度、公信力粲然可见,三、规定的构成更加缜密、规范、科学、准确,四、《规定》的后期执行监管态度无比鲜明,如以前对“不如实申报”的处理仅是“通报批评”,此次《规定》则严厉指出:“对拒不如实申报的严重者给予免职处理。”
我们认为,这是党中央审时度势而发的一支嚆矢。建立这样一个纲纪有序的规章制度的现实意义在于:一是威慑那些肆意攫取不义之财的腐败官员,二是警诫那些在利欲面前处在首鼠两端的领导干部,三是向广大民众坦露党中央在反腐倡廉工作上的坚决态度。针对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必须申报:“本人······书画劳务所得”这一条款,我们热切祈盼那些具有书画特长的领导干部,当你再次收受过于丰厚的书画报酬,应该细加掂量轻重,不要再有履险如夷的感觉;当你再次受到长袖善舞者的无端诱掖,应该学会洞烛其奸,不要再度目迷五色的苟合。在廉政问题上,自律不如他律,他律莫不如时刻自省;当物欲袭来之际,坚定地保持心清如水、明辨是非的态度,这才是最佳的明智选择。
“欲做精金美玉的人品,定从烈火中锻来;思立掀天揭地的事功,当从薄冰上履过。(明·洪应明《菜根谭》)
(此文为2010书法·中山论坛自由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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