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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濒危野生动物标本合法吗
2014-05-21 14:51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史绍丹

 

  最近,北京北五环外出现一家公开展示进口大型野生动物标本的展厅,高价出售北极熊等动物标本,展厅里还有麋鹿、北极狐、非洲狮等动物的完整标本,大象、鹿、斑马等动物的头肩标本,以及几张北极熊皮。据了解,近年来,野生动物标本已经成为国内的顶级奢侈品,购买者多将其用来装饰经营性场所或私宅。

  这一现象引起动物保护组织和专家的担忧。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副研究员解焱说,这会刺激大众对野生动物的消费。她认为,除非用于科普研究等用途,动物遗体的价值宁愿“消耗殆尽”,也不能为私人收藏开“口子”。

  那么,野生动物标本的收藏、买卖行为是否合法?国家又有哪些具体规定?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据该标本展厅的店员称,展厅里的动物都是自然死亡,当各自产地国家的相关人员发现动物即将“寿终正寝”时,便将其赶至特定地区,待其自然死亡后制成标本。

  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王青山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大部分野生动物在不存在非法狩猎的情况下自然死亡,取得相应许可手续,是可以制作成标本的。“刑法中规定的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犯的法益是环境资源的保护。如果野生动物确实是自然死亡,经过批准制作成标本,并不存在对环境资源的破坏,与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并不相悖。”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的,必须经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相关工作人员说,取得相关资质的公司可以申请进口野生动物标本,如果属于CITES(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上的动物种类,就需要上报国家林业局批准。非CITES附录的动物,在各省林业局就可以办理申请,省林业局进行审查后,获得批准的就会下达行政许可批文。

  根据国家林业局网站公布的办理“进出口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事项的规定,申请进出口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时需要提供证明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来源的有效文件或材料,包括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明、进出口证明书等。

  而林业局出具的行政许可批文上会标明进口标本的用途,比如收藏、销售等。申请人获得批文后,在网上提交标本照片和尺寸等相关信息,中国野生动植物标识和标记中心就会颁发标本收藏证。拥有收藏证的标本就可以合法收藏,一部分标本如果获得了林业局用于销售的批文,还可以自由流转。

  “经过国家和地方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可以对野生动物制品进行出售、收购、利用。但有些标本是国家定点销售,私人不可以出售的,比如象牙。”王青山说。

  解焱认为,对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以及国际公约保护物种的许可和销售应该无条件信息公开,将申请人、标本用途、标本销售或收藏至何处等信息全部公开,供公众查阅。而现在如果想查阅收藏证信息,只有知道收藏证编号才能进行查阅,且只能查阅到对应的标本信息。

  王青山则指出,在保证充足科普研究的前提下,国家应当允许野生动物标本用于收藏、出售,如果转卖标本,国家应予以监管。“但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法律予以规定,限制私人大量收藏濒危野生动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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